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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实名”是网络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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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子】 2004年4月4日这个三个数字“4” 相连的日子,不仅仅是中国传统的“清明节”,而且也是中国网络上提醒公众关注“网络实名”问题的一个日子:这—天,湖北省的2个重要媒体:《湖北电视台》、《湖北日报》及湖南省委办《红网》分别以:《全国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开庭》、《全国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在武汉开庭》及《商标法管不了网络实名?》三篇文章披露了一个3721公司在湖北武汉市被用户告上法庭的案例---“亿房”与“3721”对簿公堂。不知道此案背后是否又有3721公司—贯公关文字中的“黑手”(常指竞争对手)在作怪,但是在一个己声称“国内首创”的最完美网络营销体系中,加上在声称“清除”了互易公司这类“不规范”代理(仲裁结果却不是如此,此文不说此问题)、以及在Yahoo公司1.2亿美金收购的利好消息下,3721公司还可以引起这类低端用户愤怒而起诉自己吗?此案里面包含什么值得公众反思的问题呢?【各界人士的思考】1、胡钢律师胡钢律师在2002年底写的《“网络实名”亟待法律规范》—文中,曾就成都市二家发廊因一个“网络实名”发生纠纷,并起诉到法院,索赔金额为40万元。同时被告的还有提供“网络实名”服务的公司。这是全国首例涉及“网络实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胡钢律师文中认为:它既体现了入世后人们知识产权意识的提高,又凸现网络实名法律规范的紧迫性。2、《红网》作者《商标法管不了网络实名?》一文作者尹辉这样写道(http://news.rednet.com.cn/Articles/2004/04/546544.HTM ):在笔者看来,本案的症结就在于:两个注册的差异。一个是出于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的注册,一个是出于搜索便利而向网络实名服务商申请的注册,前者是个人或集体申请国家公权机关保护其合法利益的法律行为,后者则完全是一种出于经济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具体来说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法律精神,民事合同内容不能违背国家现行法律,否则视合同无效。具体到本案,也就是说,在亿房公司的“亿房”商标注册成功后,其商标专用权理由受到法律的保护,而王俊与3721的搜索合同则因为含有侵犯“亿房”商标权的内容而无效。因为《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文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可见,商标法在此案上并没有出现“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白”。然而,此案暴露出来的互联网方面法律的缺乏却向我们敲响了警钟,因为此案的真正问题不在于商标权的侵犯与保护,而是缺少规范网络的法律。3、江炳麟律师笔者在QQ里与福建法律网(www.law.fj.cn)江炳麟律师交流对此案的看法,他表示己关注到“网络实名”声称是“网络财产”却缺乏保值法律机制问题。【“网络财产”与“法律保障”】近几个月,笔者发现有关“网络财产”的文章如雷灌耳般地出现在媒体中,而且其中必提到“网络实名”是其中一种网络财产,本来不太在意此事,但是阅读本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上述“网络财产”文章的表述可能遗漏了—个问题:那就是对“网络财产”的法律保障机制问题,但是从武汉案的简单介绍看,此案似乎是2002年底成都案的另一个翻版而己(见下面附上报道)?在胡钢律师《“网络实名”亟待法律规范》—文结束时指出:众所周知,在全世界的域名管理架构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相互独立,各司其职的。其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主要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域名;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主要受理审核域名注册申请,完成域名在域名数据库中的注册;而中立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主要解决域名争议。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是防止利益冲突。然而,在“网络实名”中,C公司一家就承担了上述三种角色,其利益冲突的避免显然是非常困难的。商业公司追求利益最大化和维护公众利益之间的矛盾有时是很难调和的,即使商业公司有足够的意愿,其操作能力也是值得考虑的,特别是涉及令法官都很棘手的法律层面的判断。而制度设计的缺陷往往会使制度设计者本身陷入一种悖论。 鉴于“网络实名”已经在我国比较广泛推广,类似的纠纷将会继续发生,故“网络实名”的法律规范已经刻不容缓。然而事隔二个年头,武汉市的案件却把问题再次突现,而且这一次把3721崇尚的“越简单越好”---“亿房”2个字拥有者告模仿者“亿房网”3个字拥有者,事实上,此案突现了下面三个问题:一是“网络实名”的搜索引擎特征,即它可以无限制地在词的扩张性上出售,例如:“亿房”、“亿房网”、“亿房网络”...等等,而这不会受到法律限制的,因为全球距今为止并无法律限制搜索引擎关键词问题;二是“网络实名”的法律协调机制缺陷,正如胡钢律师《“网络实名”亟待法律规范》—文指出—样,在“网络实名”中,C公司一家就承担了上述三种角色,其利益冲突的避免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三是缺乏保值法律机制的“网络实名”声称是“网络财产”带有一定不实之词,实际上,用户可以请教法律界专家咨询一下:一家私人企业提供的“企业级”服务有无可能与国家的专利、版权提供对应保障服务吗?这一点笔者希望有更多的人用负责任的态度回答。【案情报道】 《全国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开庭》火凤网(十分要闻) 今天上午,湖北省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由于此前全国尚没有此类案件处理的先例,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也没有界定,所以这起官司很令人关注。据了解,原告是武汉亿房网站于2002年10月在国家商标局成功注册了“亿房”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并于2003年9月在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的“3721”网站上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使客户通过网络搜索可以直接进入其网站。但是在2003年11月,另一家“武汉房屋信息网”向“3271”网站缴费注册了“亿房网网络实名,抢走了不少搜索亿房网站的客户。因此,武汉亿房网站认为“3721”网站和“武汉房屋信息网”存在侵权行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湖北电视台 乔虎 陈欣 张国振 http://www.hbtv.com.cn/news/2004-04/04/con...tent_102642.htm ) 《“亿房”与“3721”对簿公堂》荆楚网消息 武汉亿房公司将北京3721公司告了。昨日,该案在武汉市中院开庭,据称,这是全国首例网络实名侵权纠纷案。武汉亿房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办的武汉亿房网,是一家房地产门户网站,2002年10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公司注册“亿房”图形及文字组合商标。2003年9月,该公司在北京3721科技有限公司“3721”网站注册了“亿房”网络实名,并与其开办的亿房网网址直达链接。同年11月起,亿房公司发现,客户通过输入“亿房网”实名搜索,却进入了另外一个“武汉房屋信息网”,该网站的内容也是房地产租售信息。该公司展开调查,发现是一个叫王俊的人,向3721公司缴费后又注册了同名的“亿房网”。亿房公司遂提起诉讼。亿房公司认为,3721公司此举侵犯了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3721公司注销王俊注册的“亿房网”实名,终断“亿房网”实名与武汉房屋信息网的直达;还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索赔10万元。3721公司和王俊均否认有商标侵权行为。3721公司的理由是,网络实名注册的名称与企业名称、字号以及商标不同,在该公司注册的网络实名,一般只享有搜索引擎的优先直达权,而没有独占或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由于网络实名与企业字号、名称权、商标权的关系,网络实名服务商的审查义务,以及网络实名与域名的关系协调等,均是当前知识产权法律中的空白,该案引起广泛关注。(《楚天都市报》记者 余皓 通讯员涂莉 傅剑清 《湖北日报》)【结论】网络实名是否到了因不实的价值宣传而濒濒被用户起诉、值得司法机构介入审查它的推销行为是否有误导公众购买问题的时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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