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百度热门竞价词“手机”,搜索结果显示“推广”的网页链接实为广告
电脑报记者 熊雯琳 实习记者 李好宇
2008年6月25日,百度输了一场官司。由于百度链接网站出现“李鬼”,“李逵”一怒之下把百度告上了法庭。几经交锋,法院在6月25日一审判定百度构成侵权,须赔偿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
这场官司的输掉,让百度搜索引擎的竞价排名业务陷入了一场侵权危机。
百度竟成“李鬼”保护伞?
杨海峰是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下称大众搬场)经理。一次他打开百度搜索界面,键入“大众搬场”,搜索结果中出现了多家电话、地址各不相同的运输公司,名称却都与大众搬场“沾亲带故”,有些甚至使用了大众商标。杨海峰将这一情况反映给母公司大众交通,随后大众交通认为百度存在共同侵权行为。
“律师说单一的搜索结果并不能判定侵权,而是要找出百度与这些公司合作的证据。这样百度才有监督核查的义务,才构成共同侵权”。杨海峰告诉记者,认真研究后,他们发现部分假冒网站下方标注有“推广”二字,这是百度“竞价排名”的服务标志。“既然这些冒牌货和百度存在合作关系,百度就有连带责任。”
据悉,所谓关键字竞价排名,是搜索引擎商推出的一种业务。当用户搜索一些常用词语时,从搜索引擎服务商购买了服务的厂商的名字会排在搜索的前列,并注明“推广”两个字。每当用户点击搜索的结果进入厂商的主页时,厂商就要向搜索引擎服务商缴纳一次费用,也就是百度的广告收入。
2007年5月9日,大众搬场及其母公司大众交通将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软件技术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万,删除侵权网站链接,刊登声明并公开致歉。
法庭上几经交锋,双方争论焦点集中在“竞价排名”服务性质问题上。百度方认为“竞价排名”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并非专门的侵权工具。大众方则认为,“竞价排名按照付费额度进行搜索结果的排名,是典型广告模式。”之所以集中在这一焦点,是因为此案如果定义为技术问题,侵权就无从谈起了;而如果证实“竞价排名”为广告,百度身份则转变成为广告平台的运营商,就有义务对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进行核实,“李鬼”的猖獗百度就难辞其咎。
2008年6月25日,“大众搬场”状告“百度”侵犯商标权一案获一审判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三被告存在共同侵权的行为,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5万元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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