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日前规定,从8月1日起,北京地区的网店经营者从事买卖前必须先注册营业执照。
7月2日,北京市工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加强电子商务监督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从8月1日起,利用互联网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的主体,均应依法登记注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经营。已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或者个体户所开的网店,如超出原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也须办理相关变更登记。
《意见》同时列举了三类无需登记注册的电子商户:一是在互联网上出售、置换自用物品,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个人;二是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电子商务经营范围与原经营范围相一致;三是已经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政府监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完成网站备案,并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意见》给了网店经营者5个月的“缓冲期”。最晚今年底以前,网店经营者均需在其设立的商务网站、网上商店或宣传网页首页下方,建立“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公示”链接,公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全称、注册号、注册资本、经营范围、IP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张莹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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