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遭质疑——
网络可虚拟,立法怎能“虚拟”?
电子商务领域的虚假信息、交易欺诈、个人信息网上泄露,侵害消费者权益,日渐普及的电子商务亟待规范,但必须明确的是:网络可以虚拟,立法却不能“虚拟”,“中用”才是关键。
昨天下午,《上海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规定(草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这个法规草案的可操作性遭到质疑。
目前,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模式有3种:BtoB,BtoC,CtoC,就是“企业对企业”、“企业对个人”、“个人对个人”。“电子商务领域存在虚假信息、交易欺诈、个人信息网上泄露,正是因为规范不足,广大消费者才不敢放心大胆地网上消费。”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委员孙家康说,要拉动消费,电子商务急需“规范”,但目前的法规草案看上去难免空泛,网络是虚拟的,立法可怎么能“虚拟”呢?
“立法草案的一个明显缺陷是,具体条文存在悖论。”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杨全心说。原来,草案第27条提出: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有违法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要知道,现行法律法规都是针对传统商务的,电子商务冒出了新问题,如果现行法律法规可以解决问题,何必再专门立法?”
一种普遍的看法是,之所以存在“立法如林,执法如零”的状况,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多的倡导性、宣誓性,让立法“中看不中用”。
“电子商务有了规范,才能可持续发展,在现实生活中,的确也碰到了来自‘虚拟网络’交易的不规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李民权说,立法不能落后于实践,人们需要能解决实际问题的电子商务立法。目前,广东省已有电子商务地方立法,专门从“交易”环节入手,解决实际问题,上海的地方立法不妨做一些借鉴。本报记者 姚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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