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QQ”变身
“珊瑚虫QQ”牟利百余万
侵权人锒铛入狱,非法收入被追缴并处罚金120万
本报记者周茹 通讯员王芳 喻湜
本报记者周茹 通讯员王芳 喻湜报道 2005年底,网络上突然蹊跷地出现了与“腾讯QQ”极其相似的“珊瑚虫QQ”。二者到底是什么关系?近日,南山法院审结这起国内影响最大的非法修改软件、侵犯著作权的案件。原为北京理工大学计算机系教师的被告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172822元。
1年多牟利百万元
记者了解到,从2005年底起,陈某开始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网站上下载不同版本的腾讯QQ系列软件,然后对腾讯QQ软件进行了一些修改:删除了腾讯QQ软件的广告、搜索功能后,加上显示好友IP地址的功能,同时安装其他公司的商业插件做广告。陈某将这个修改好的软件命名为“珊瑚虫QQ”,放在自己注册的网站上供用户下载。
“珊瑚虫QQ”为陈某带来巨大的利益。自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陈某从智通公司收取15笔广告费共计人民币105万元(每笔人民币7万元)。2007年2月2日,他又从265北京公司收取了广告费人民币122822元。
去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的计算机软件,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当庭认罪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但是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QQ软件与珊瑚虫工作室珊瑚虫QQ软件鉴定报告》等报告均证明珊瑚虫QQ软件是在腾讯QQ软件上修改而来的。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腾讯公司许可,制作的珊瑚虫QQ软件包含有腾讯QQ软件95%以上的文件,与腾讯QQ软件的实质功能相同。同时,被告人陈某将珊瑚虫QQ软件放置于互联网上供他人下载,其行为已构成对腾讯QQ软件的复制发行,由此获利人民币1172822元,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在事实面前,被告人陈某当庭认罪。法院由此作出判决:陈某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同时追缴其违法所得总计人民币11728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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