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播电视剧《奋斗》
本报讯 (记者 王秋实) 由于未经许可在网络上播放热播电视剧《奋斗》,北京时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日前被海淀法院认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并被判决赔偿权利人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原告宁波成功多媒体通信有限公司起诉称,2007年6月29日,32集电视剧《奋斗》的制片者北京鑫宝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将该剧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给该公司。而被告时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悠视网(www.uusee.com)提供《奋斗》的在线播放,侵犯了该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获得报酬权等著作权。为此要求对方停止在线播放《奋斗》,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等33万余元。
被告时越公司则表示,原告只享有《奋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悠视网对《奋斗》进行的是网络电视播放,网络用户在某一时间点只能观看到正在播放的某一集,因此没有侵权。
法院认为,只要用户通过网络在其选定的时间可以获得作品的部分内容,作品传播者就构成了侵权。因此,时越公司侵犯了成功公司获得的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应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