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7日专电 (驻京记者 孙佳华) 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17日的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对于网络“恶搞”行为,需要作一些法律上的区别和界定。
阎晓宏说,“我认为有一些属于娱乐性的,如果当事人彼此都不介意,不一定要追究责任。”他同时强调,如果对于作品的使用量过大,也没有经过许可,或者“恶搞”的内容对当事人的名誉、对当事人的人身产生了负面作用,这样的行为是不提倡的,“如果权利人主张权利,需要通过法律程序由法院界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据介绍,2007年8月至10月,由国家版权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联合开展的全国第三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共查处案件1001件,是2005年、2006年两年办理案件总和的1.6倍;关闭非法网站339个,没收服务器123台,移送司法机关案件31起。
阎晓宏说,在当前网络侵权盗版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在法律框架内从重处罚。他透露,我国正在建设互联网网络版权监管平台,“用技术的方法来对待技术发展产生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