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
网站建设
我们的优势
我们的报价
联系我们
首 页 关于我们 建站套餐 网站优化 网站推广 解决方案 成功案例 客服中心 建站问题 推广知识 建站知识  
客服中心
  咨询与投诉
  服务网络
  疑难解答
  付款方式
  我们的报价
  售后服务
最新客户
   
网站推广
推广知识
 
· 浅谈造成网站关键字排名
· 浅谈最近百度调整对网站
· 分析:站内锚文本链接使
· 细节成就权重 权重决定
· 根据百度有效反链数据
· 详解SEO策略制定中的
· 关键词排名优化之挖掘长
 
常见建站问题
 
 
“baoma.com.cn”域名争议案
“baoma.com.cn”域名争议案 2003年9月1日,德国宝马汽车公司(下称投诉人)针对域名“baoma.com.cn”以深圳市福田区华强电子世界慧恒达电脑展销柜为被投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起投诉。该案程序于2003年9月8日正式开始,于2003年10月30日结束。该案专家组由首席专家薛虹女士及专家郭寿康先生和朱建林先生组成,专家组最终支持了投诉人的投诉,裁决将域名“baoma.com.cn”转移给投诉人。一、当事人主张(一)投诉人称,投诉人已将其世界知名的商标BMW的对应中文商标“宝马”和拼音商标“BAO MA”在中国商标局进行了注册。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中将“宝马”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商标。本案争议域名“baoma.com.cn”中的识别部分“baoma”与投诉人在先使用的注册商标“BAO MA”相同, 并与投诉人公司名称中的识别部分“宝马”的发音一样,而投诉人的商标和公司名称在中国公众的称呼中均为“bao ma”, 因此争议域名的使用足以导致公众混淆,从而侵害投诉人的在先权利及消费者利益。此外,本案被投诉人对于“baoma”一词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及企业名称权,且争议域名注册日期迟于投诉人商标的注册日期,故被投诉人对于争议域名及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宝马”商标在中国有非常高的知名度,虽然“宝马”一词并非为投诉人所独创,但现在这一词几乎已完全与“宝马汽车”联系在一起。在现代社会, “宝马”除了专指“德国宝马汽车公司”或“宝马汽车”外,几乎不会作为一个日常词汇被使用。被投诉人应该知道,“宝马”是投诉人所有并使用在“汽车”等产品上的著名商标。在这种情况下,被投诉人将“宝马”商标用在电脑主板上并在其网页上公然写着“宝马的性能,大众的价格”,显然是想利用“宝马”商标的良好声誉谋取不当利益。被投诉人将投诉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客观上阻止了作为商标所有权人的投诉人将自己的商标用于域名注册,妨碍了投诉人在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域名进行商业活动,已构成对投诉人商标权的侵犯。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二)被投诉人的答辩1、被投诉人在其答辩书中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相关程序规则并没有明确地说明域名争议解决机制究竟属于行政、司法或仲裁活动中的哪一种。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不是行政机关,它自身没有行政权力,也没有立法权,由它制定和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只是该组织的内部活动规程,不具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即使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行政权力,但是由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相关程序规则并没有提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的救济渠道。因此,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处理域名争议的有关活动不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其行使的并非行政权力。②显然,域名争议解决机构行使的也不是司法权力,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才享有司法权力。③《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解决办法》构成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对域名持有人具有约束力”。这似乎意味着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权力来源,是由于争议解决途径被纳入域名注册协议后,形成了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如果是这样,域名争议解决机制可能被看作一种仲裁活动。但是,作为一种合同,域名注册协议的当事人应为域名持有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争议的投诉人并不是域名注册协议的当事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推断出在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形成了仲裁合意的结论。那么,投诉人怎么能够以他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裁决呢?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又怎么能够接受仲裁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的裁决申请呢?(2)即使在一般情况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域名争议案件的权力来源不存在问题,但就本案而言,管辖权仍然不存在。因为: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于2002年9月25日颁布,并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施行。相关的程序规则施行的时间,或者与此同时,或者迟于该日。而被投诉人的baoma.com.cn域名于2002年9月6日注册,早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的颁布和施行时间。因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相关的程序规则,不能溯及适用被投诉人的域名。②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本身并没有表明其有溯及效力。该办法并没有规定在该办法施行前已经注册的域名能否按该办法处理。③域名持有人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的注册协议于2002年9月6日已经生效并且已履行完毕。根据合同法的原理,在合同生效之后需要改变合同内容的,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可以强迫对方修改合同。而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再没有与域名注册人进行过协商,征求域名注册人的同意。因此,在域名注册以后才颁布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不能自动成为在先注册协议的一部分。④《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据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并不能溯及既往。⑤由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不能适用于本案,那么,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制定出来的有关程序规则同样也不能适用本案,基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及相关程序规则而成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也就不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3、另外,被投诉人基于如下原因,认为投诉人的理由是不充分的:(1)baoma是汉字“宝马”的拼音。在中文里,“宝马”是一个常用词,因为马的概念及其含义在中国文化中早已产生,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宝马”来表达速度很快的事物,这种语言上的习惯早在汽车被发明之前就已经大量存在。投诉人的宝马品牌原来的文字BMW与马没有任何联系。不能因为投诉人在汽车上创立了宝马品牌,就将人们已在先产生的语言习惯加以限制。(2)用“宝马”来命名电脑主板,是以劲跑中的马来喻指电脑主板运行速度快。被投诉人虽然为一个体经营户,但其业主同时经营许多企业,它们所制造的宝马主板在华南地区电脑主板行业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目前具有10%以上的占有率。打开争议域名的网站,无论是哪一个界面都没有任何与汽车有关的文字或图案,能够看到的只是马的形象,而宝马汽车与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不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3)另外还有一个证据可以说明,虽然投诉人在汽车相关行业对宝马享有权益,但其权益并非能够延伸至所有行业,例如在计算机产品的类别上,中文“宝马”二字的商标持有人就不是投诉人而是另一家企业。  二、专家组的意见专家组认为,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完全适用于本域名争议案,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本案有完全的管辖权,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对本案有权进行审理和裁决。我国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8月1日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30日起实施。自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所有在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参见信息产业部于2002年12月公布的《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公告》)内注册的域名的持有人均应当遵守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和信息产业部的授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是我国国家顶级域名CN的注册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9条和26条的规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并颁布了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并指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争议解决制度是我国域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守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制定的域名注册相关规定。管理办法第2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就已经注册或使用的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并且符合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规定的条件的,域名持有者应当参与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本案争议域名为“baoma.com.cn”,属于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内注册的域名,域名持有人应当遵守管理办法关于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规定,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在投诉人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提出投诉之后,域名持有人应当接受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管辖。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时间为2002年9月6日,早于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的时间,即2002年9月30日。但是,本案争议域名自注册之日起,持续至专家组审理本案之时,始终处于有效状态,即在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仍然持续存在于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之内。本案争议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表明,本案争议域名的持有人在2003年8月27日对本案争议域名做了续费,交付了域名一年的管理费人民币贰百捌拾元整,使争议域名注册期延至2004年9月6日。争议域名的持有人既然持有我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内的域名,就不得游离于管理办法所建立的我国互联网域名管理体制之外。因此,自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日(即2002年9月30日)起,管理办法关于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的规定,以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制订的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均完全适用于本案争议域名。(一)域名与商标是否完全相同或混淆性相似经查,德国宝马汽车公司己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注册了“宝马”(繁体)及“BAO MA”商标,并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情况,专家组认定被投诉的域名“baoma.com.cn”与投诉人注册商标“BAO MA”完全相同,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宝马”(繁体)令人混淆地近似,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二)被投诉人是否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在其答复中提出,“baoma是汉字‘宝马’的拼音。在中文里,‘宝马’是一个常用词”,“不能因为投诉人在汽车上创立了宝马品牌,就将人们已在先产生的语言习惯加以限制”。专家组认为,“宝马”确实是汉语中原有的词语,并非投诉人所独创。投诉人拥有关于“宝马”(繁体)及其对应的汉语拼音“BAO MA”的商标注册,并不等于有权垄断“宝马”(及“baoma”)一词。他人仍然拥有使用“宝马”一词进行表达的自由。但是,表达的自由是被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在本案中,如果被投诉人善意地使用“宝马”一词,当然不应受到投诉人的干涉;但是,如果被投诉人对“宝马”的使用出于恶意,损害了投诉人作为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则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就不具有正当的理由。因此,被投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需要与被投诉人是否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结合起来考虑。在此,专家组暂时不对投诉是否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进行判断。(三)被投诉人是否具有恶意投诉人提供了多项证据,证明其注册商标“宝马”(繁体)及“BAO MA”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为公众所熟知,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尤其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宝马”被我国国家工商局列入于2000年6月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通知”表示,入选该名录的重点商标是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被侵权假冒比较严重且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注册商标。本案被投诉人注册了争议域名“baoma.com.cn”,并用争议域名建立了网站。由于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宝马”(繁体)及“BAO MA”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互联网上寻找投诉人网站的用户极有可能误以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建立的网站就是投诉人的网站;用户如果进而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就会看到“宝马的性能”等宣传标志(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安公证处(2003)长证内经字第3947号公证书,被投诉人在上述网站的多个网页的显著位置标注“宝马的性能”),致使被投诉人及其产品与“宝马”及“baoma”标志有关联的错误印象被进一步强化。虽然被投诉人经营的产品为电脑主板,而投诉人的商标“宝马”(繁体)及“BAO MA”主要核准注册在车辆等商品及相关服务上,但是被投诉人对商业标志“宝马”及“baoma”的使用方式,足以使人误以为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产品之间存在授权、监督、甚至质量保证等关联关系。由于投诉人的“宝马”(繁体)及“BAO MA”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即便被投诉人将其用于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也极为可能给投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属于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列举的恶意情形,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由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及使用具有恶意,不具备使用争议域名的正当理由,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二款规定的条件。专家组认为,投诉同时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应当予以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专家组裁决:将争议域名“baoma.com.cn”转移给投诉人。 
 
在线咨询
     
 
QQ咨询
旺旺咨询
 
MSN咨询
  点击开始咨询 点击开始咨询
  点击开始咨询 点击开始咨询
建站服务
       经济型网站设计套餐 ¥2580
       企业型网站设计套餐 ¥3980
       豪华型网站设计套餐 ¥6580
       商城型网站设计套餐 ¥7580
       定制型网站设计套餐 ¥面 谈
       智赢型ABC ¥1580/1980
虚拟主机
       普及型(电信)350元/年
       经济型(电信)650元/年
       普及A型(双线)500元/年
       普及B型(双线)900元/年
       外贸型(国外) 550元/年
       企业型(国外) 1050元/年
我要订购主机>>       
域名注册
     国际顶级域名.com 100元/年
     国际顶级域名.net 100元/年
     国际顶级域名.cc 380元/年
     国际顶级域名.org 180元/年
     中国顶级域名.cn 100元/年
     中国顶级域名.com.cn 100元/年
     中文域名.中国.公司 280元/年
我要注册域>>       
 友情链接:湖南网站建设 广州网站建设 上海网站建设 广州网站建设公司 中山网站制作 网页设计网 网页设计公司 网站制作 网站建设 建网站公司 珠海网站建设 赢在网络
 业务范围: 广州虚拟主机 广州网站设计 广州网页制作 广州网页设计 深圳网站建设 珠海网页设计 中山网页制作 汕头网站设计 番禺网页制作 南海网站建设 肇庆网页制作

联系我们 | 建站套餐 | 网站建设 | 建设知识 | 服务报价 | 解决方案 | 成功案例 点击开始咨询 点击开始咨询
Copyright 2005-2020 win580.com rights reserved 电话:020-87518743 87518740  传真:020-87518740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8号(天河商贸大厦)1304室  邮编:510620
E-mail:Win58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