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整个广告业界都在津津乐道于互联网上的新商业模式和可开垦的新领域时,也就渐渐疏远了广告主和消费者,这是违反互联网精神的。此时,互联网广告的产业链应该迎来自己的拐点。
本刊记者 谢阗地
“广告是由可确认的广告主,以任何方式付款,对其观念、商品或服务所作的非人员性的陈述和推广。” 1948年,美国营销协会的定义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Definitions of the American Marketing Association )为广告做了定义,在1963年等年份又做了几次修改,形成了这个迄今为止影响较大的广告定义。
这个定义最重要的一点是指出了在广告中要有可以确认的广告主。另外,这个定义也强调了广告是付费的和“非人员性的”。这些都是现代广告的重要特征。互联网广告当然也在这个定义之内,但由于互联网的互动及共享的本质特征,互联网广告产业目前呈现出两大类状态:一是广告主把互联网作为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广告的投放媒体类型之一;二是广告主自己开展互联网业务(建网站、搭载在其他平台上拓展电子商务等)以促进营销。
不管是哪一种状态,目前互联网广告在产业角度,很大程度上是传统电视广告和线下户外广告的复制,虽然加入了很多互动的创意,但这些技术性的环节目前还是游离于互联网产业链的边缘。这个产业链的中坚力量是聚合了渠道、采购和投放业务的广告代理商。像传统广告商的跑马圈地一般,他们圈起大量的网站广告平台,包括各种门户、垂直门户、社区、个人网站等等。代理商依仗着这些资源等着广告主上门来做生意,并把广告近乎于强制性地送到消费者的面前。
当整个广告业界都在津津乐道于互联网上的新商业模式和可开垦的新领域时,渐渐也就疏远了广告主和消费者。在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个产业链的构成。
显然,在图中,经历资本重组、兼并收购等运作后已经形成寡头垄断的广告代理企业成为整个产业的核心。广告代理企业在上游拉拢吸引广告主;在中游几家独大,并被诸多提供技术和创意支持的小型企业或工作室围绕着;在下游圈起各类大中小型网站,及各站长联盟。这个状况就好比是古代的武士,广告代理公司穿着厚重的铠甲直接走到战战兢兢的消费者面前,说:“看我的广告,买我客户的产品!”
这样的产业链模式让人联想到尚未完全市场化的电视产业,在国内的电视广告领域,央视及各省级卫视以其优质的媒体平台和渠道,成为了产业的核心企业。不能不说在这样的格局下,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没有最大化。
显然,这是不符合互联网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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