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怎么评价,网络推手归根到底是通过策划和传播信息来获得商业价值的。那么,他们需要自己的商业模式。
本刊记者 谢阗地
网络推手这个词通常是指这样一种人,他们利用网络操作规则和大众接受心理,利用互联网资源,以事件策划和舆论引导手法让受众知晓、关注某些特定信息。而这些信息通常是与特定的人物、产品和品牌紧密相关的。
所以,归根到底,网络推手借以生存的根本条件是互联网不同用户间信息不对等来实现有目的的信息引导。而在中文互联网内容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有一些自发的或者公共服务式的方法来减小这样的不对等,例如百度贴吧和百度知道。
这样就很难界定网络推手最早出现于何时。但大家普遍知道网络推手这个词,应该是从2005年的“天仙妹妹”事件开始的。这个事件的推手“浪兄”,起初是偶遇这位名叫余红艳的四川理县羌族姑娘,之后看到了商业利益,也就做起了专业的推手。
网络炒作的不菲回报,已经让网络推手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职业,中国现在的网络推手至少有数万人,而且,已经形成了市场竞争和业务分工。但是,他们的这个商业模式真的成立吗?
商业操作侵犯公共领域?
之前曾有媒体称“新闻网页、贴吧、网站论坛、博客、QQ群、聊天室、网络视频,已经成了网络推手必用的七种武器。”显然,这些被提到的平台很大程度上是网友间交流观点的,相当于公共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本身是开放的,能够通过开放基础上层的增值服务来获取商业收入,比如广告等。这个商业模式是成立的。
但网络推手的活动范围不在上层,而是在这个基础内部。这些“推”的商业策划通过用户体验传播的模式来到达并影响受众。所以,有很多学者认为,网络推手的商业模式并不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首先,网络推手的商业行为并没有区分开平台服务和增值服务。其次,网络推手需要将他人的免费平台纳入自己的生产资料中并且不支付成本,最关键的是,网络推手很大程度上是利用用户对于体验传播的信任而传达商业信息。
显然,通过这三点可以看出网络推手似乎并不具备一个提升商业附加值的明确过程。如果要讨论盈利,就更加不确定了。即便是一个成功的互联网商业推广,没有任何的理论、模型或者市场调研数据可以去评估网络推手的业务所带来的价值,继而也无法去修正或者改进使网络推手的业务流程升级为商业模式。
基于这样的分析,持这一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如果从营销的角度去看网络推手,规范的做法应该是在网络推手发布的信息上标注,让用户知道这一事件或者信息来自商业推广者。这样就可以把公共平台和商业业务区分开,才有可能去讨论商业模式。事实上,这一意见在早些时候的百度公关危机时,就有人提出:百度将竞价排名信息和搜索结果混在一起,没有区分基础平台和增值业务,这是百度在商业模式上的最大问题。
但各个从事网络推手工作的企业或个人都认为,如果加以标注,网络推手的作用会严重受到影响。有一名网络推手表示:“我们欢迎网友来分析判断,包括欢迎有人来指出我们的帖子是有意炒作。因为这也包含了接收信息的过程,我们工作的目的就是这个过程。”但提及加注标示,他认为会影响推广的效果:“首先阅读量会受影响,其次即便是有人想了解,也只是来看看推广的是什么,我们做的策划和推广的意义就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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