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发隐私权话题或名誉权官司 律师视角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嘉宾介绍】
刘卿文:市律协宣委副主任、易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任秀福:市律协民商委委员、德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红文: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天津分所律师
娄航:市青少年健康成长指导中心顾问、律师
张清武:天津日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成了炙手可热的新闻人物。因为网民对其说出的“低于成本价卖房将被查”的言论不满,从而发动人肉搜索,不仅搜出周久耕的弟弟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老总,还搜出周久耕抽1500元一条的高价烟、戴10万元的名牌手表。网民的行为引起当地政府重视,并正面回应将调查周久耕。前日,有媒体曝出,周久耕已被免职。
几乎与此事件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二审时,将人肉搜索列入其中。而就在此前,国内因为一系列著名的人肉搜索事件或引发隐私权话题,或引发名誉权官司的探讨。多名人大代表先后建议将人肉搜索列入立法进程,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周久耕事件将近来备受瞩目的人肉搜索现象推向了又一个高峰,也似乎弱化了人肉搜索一度“被动”的环境,有网民甚至提出“将反腐交给人肉搜索”的口号。
那么,人肉搜索是社会资源,还是网络暴力?对人肉搜索追究刑事责任是一个严肃的立法议题,还是某些人认为的法律笑话?如果要对某些上升到法律层面的人肉搜索事件负责任的话,谁应该成为责任主体?是网站,还是广大参与人肉搜索的网民?今天,我们请本市的几位律师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记者 高立红
【A观点篇】 人肉搜索:社会资源?网络暴力?
赵红文:“公共利器”有利反腐
我认为人肉搜索利大于弊,只要不滥用,有节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社会资源。有一些网络曝光起到了“公共利器”的作用,成为悬在贪官头上的“利剑”,形成了有效的监控机制。言论自由与私人权利(如隐私权或名誉权)的冲突,处理原则应该是公共利益优先与尊重基本人格尊严。严重违法或违反基本社会道德行为本身已涉及公共利益,不属于隐私范畴,公众对此有知情权。实际上,违法者或不道德者承受名誉降低正是“道德的强制力”之所在。
娄航:侵犯隐私后果很严重
我认为人肉搜索确实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前些日子,北京法院判决了中国“人肉搜索第一案”,被人肉搜索的王菲获得了赔偿,我认为判决是公正的。王菲的妻子因为感情问题跳楼自杀了,引起了网民的愤怒,对王菲展开人肉搜索,给他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设想,如果是女性遇到了这样的事,承受不了过大的压力,精神出现问题甚至轻生,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赵红文:隐私不都与人格有关
并非所有个人信息都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某些与人格权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对其披露或正常的使用不会使主体受侵害;造成侵害的只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即使是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只要不构成滥用,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果属于滥用,法律应根据滥用行为具体侵害的利益为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对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予以规制。
刘卿文:任由发展会人人自危
人肉搜索助长了偏听偏信的风气,若任其发展,每个人都可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很可能发展为“人人自危”的局面,形成不稳定因素。一方面,没有对被搜索人进行客观的评价,剥夺了被搜索人进行抗辩的权利,同时,人肉搜索发展为舆论力量,可能对正常的法律程序造成不良影响;另一方面,未经被搜索人允许,而公开被搜索人甚至其亲朋的各种信息,侵犯了被搜索人及其亲朋的隐私权,若这种行为发展为对被搜索人进行骚扰或攻击,就侵犯了被搜索人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等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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