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杨
范志斌有时怀疑,自己就是传说中的“傻子”:除了一纸裁决,几乎一无所得。
9月2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后裁决:答辩方Time Media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Time Media)须在此最后裁决发布的14日内支付索赔方范志斌提出的180万人民币索赔要求,并按汇丰银行公布的最优汇率1%支付从2006年8月1日至今的利息。
事情却远未结束。答辩方Time Media董事、投资人之一SIG合伙人龚挺指出,2005年1月5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这家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满足境外私募基金所采用的优先股权利及公司境外市场退出方便的机制设立的。“在当地连办公室都没有”。
由此范志斌及其律师将眼光转向了其在国内的实体公司。但这种举动仍免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Time Media原来北京、上海两处的办公室早已易主。作为主要投资人之一的TDF负责人汝林琪日前在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论坛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董事会有意将Time Media清盘。
Time Media设立之初,是看到诸如北京长虹桥、上海南北高架桥等桥下停车场户外媒体开发的“美好前景”。直至今日,汝林琪仍认为Time Media最初设定的这一目标市场充满了吸引力。也因此,包括TDF Capital China II LP和TDF Capital Advisor LP(以下统称TDF)、海纳亚洲创投基金(SIG China Investments On Limited,以下简称SIG)、红杉中国资本(Sequoia Capital China LP和Sequoia Capital China Partners Fund LP和Sequoia Capital China Principals Fund LP,以下统称红杉)和Sutter Hill Ventures等都成为其基金投资人。尽管在供词中并没有提及该投资的金额,据了解总计为1500万美元,分800万美元和700万美元两次投入。
这是一场三败的游戏。Time Media即将清盘,上述基金投资者前期投入的800万美金能收回多少?目前所能了解的是“4家各投了200万美金”,被认为损失并不巨大。“所幸的是最初我们决定分两期进行投资,因此减少了损失。”汝林琪说。对于范志斌而言,这意味着他将讨债无门:公司有钱时作为董事的投资人拒绝给钱,更何况Time Media即将清盘。
签约费风波
龚挺在证词中用“意料之外”来形容此次仲裁。这位SIG合伙人是以Time Media代表的身份出现的。
2006年11月23日,Time Media收到了范志斌所委托的嘉润律师事务所向Time Media及其在国内的实体公司中视太壹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玉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玉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一起发出的“关于向范志斌先生支付补偿金事宜”的律师函,要求上述四家公司在该函件的10天内向范志斌支付《聘用协议》中所提及的180万人民币的补偿金。
2006年6月,Time Media聘用范志斌担任其COO。尽管双方对在这件事情中谁更主动各执一词,但确实签署了聘用合同。这份聘用合同的附件二中有这样一段话:“鉴于雇员于签署本协议时辞去正在从事的咨询服务,并和原雇佣方中止其原来签订的合同,自行承担其原有的合同的全部责任,聘用方给予雇员18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支付方式:2006年8月1日支付90万元,9月1日付清余额。”
在加盟Time Media之前,范志斌是北京央视三维公司的COO,负责其运营并为其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后者最终被分众传媒所收购。SIG合伙人龚挺也证实:央视三维当时融了很大一笔钱导致其股票价格上升。根据其提供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资料显示,2006年3月范志斌和央视三维签订的《顾问聘用协议》当年9月才到期,同年4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咨询顾问协议》则显示央视三维将转让16%的股权给范志斌。
2006年6月,范志斌和央视三维签署了终止协议。“特别指出,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应在甲方持有的任何公司持有任何股份,已持有股份的应退还甲方,乙方亦不就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为甲方或甲方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要求任何报酬。”
双方对范志斌的这一举动解释不一。在仲裁庭询问期间,范志斌指出:当时着急离职,是因为作为Time Media投资方的TDF、SIG、Sequoia等要求,只有在物色到合适的CEO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才会陆续到位。龚挺在代表Time Media的供词中则指出,并没有这样的事情。“作为投资人,对公司物色CEO只有否决权。”投资人对Time Media创始人与范志斌之间有关费用的协商并不知情。
但直至当年10月离职时,范志斌都未能收到这笔费用。这为后续矛盾埋下了伏笔,2006年10月25日范志斌和Time Media签署《终止协议》。以龚挺为代表的Time Media认为,这等同于“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笔勾销”。但范志斌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有权得到此前协议中提及的180万签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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