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顺
《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近日通过专家论证,“网瘾”首次被列为精神疾病治疗范围。根据《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网络成瘾是指个体反复过度使用网络导致的一种精神行为障碍。症状界定有七项标准,其中一项量化的指标是平均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
据说我国目前有2亿多网民,网民数量居世界第一。没有数据表明在这2亿多的网民中有多少人“每天连续使用网络达到或超过6小时,而且这种症状达到或者超过3个月。”但可以肯定的是,以此量化的指标进行衡量,“网络成瘾”堪称“精神病”的人一定不在少数。撇开那些纯粹地在网上“游戏人生”者不论,就说众多从事新闻宣传、证券交易、网上营销、网站管理、网上写作等等工作的人吧,恐怕绝大多数都符合这个标准,由此看来,他们岂不都要被划为精神病人之列?
不能说有关专家的初衷不是好的,不外乎通过制定此标准,以引起全社会对“网络成瘾”问题的重视,进而把“网络成瘾”者拉到正常的生活轨道中,根本目的是为了网民的身心健康。但有关专家想过没有,有网瘾的人称为精神病,那么有烟瘾、酒瘾、麻将瘾的人该怎样界定,是不是都应该称为精神病?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发作期间杀人放火应减轻或免于刑事责任。那么,如果《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付诸实施的话,势必给一些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留下空子,势必让法官在判决时无所适从。举个例子,某行为人本来什么病也没有,只是“网络成瘾”导致其杀人放火,届时,法官是判他故意杀人放火呢?还是参照《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对他网开一面?显然,无论是判他故意杀人放火也好,还是对其网开一面也罢,均要遭到公众质疑。因为道理很简单,判他故意杀人放火吧,他有《网络成瘾临床诊断标准》的“尚方宝剑”在手,对其网开一面吧,从严格意义上说,他根本称不上精神病。这叫法官如何是好?
笔者平时喜欢写点时评,写时评免不了每天要浏览大量的新闻。耗费大量的时间在网上。现在的问题是,我被莫名其妙地列为精神病人之列倒没有什么,只是我不无忧虑的是,有一天,会不会有人高喊:“来人,将这小子送到精神病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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