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郝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做出批复。批复明确,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此消息一出,一片哗然。
为此,记者采访了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他讲到,目前虚拟世界的网络交易发展极为迅速,已经形成了若干个产、供、销齐全的庞大的网上交易市场,还产生了专门兑换各种游戏币的兑换店。伴随互联网出现的电子商务、网上无形的商品交易,消费者可以不通过中间商直接从生产商处购买到商品。互联网使传统的零售商变得多余,不过也严重侵袭到了目前的税收体制,令税务部门失去了一个有价值的信息来源渠通。
李炜光教授认为,从理论上说,“纸上”的纳税人甚至有可能逐步消失,但是,目前征收此税恐怕并不是明智的选择。
首先,目前在缺乏书面记录的情况下,对买卖虚拟货币的个税征收,税务部门还缺乏有效的认证、征收和核查的手段,使得对网上零售商进行征税的难度远远超过有形的交易和有形的零售商。随着互联网上匿名电子货币的出现,产品销售的非物质化,纳税对象的确定越来越难。纳税人在交易时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匿名电子货币和高超的密码技术使税务部门无法掌握交易活动,进行秘密交易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很多交易通过口头承诺也能达成。
其次,对于到底什么是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本身是否会对现实货币构成冲击,是否应该立法保护,是否应该征税等问题上,目前官学产各界仍存在较大的争议,还没有得出明确定论。此时征收个税,可能引发更大的争议,时机并不成熟。
最后,在目前经济下滑较严重的困难时候,互联网交易具有一定的活跃民间经济、提高居民和中小企业收入水平的功能。对互联网交易征税,在经济政策上具有紧缩倾向,不利于宏观经济景气的恢复。况且目前政府财政汲取能力仍然强劲,并不缺少这一点收入。
因此,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生事物,至今还没有人能估计到它今后的发展前景及对社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目前还是以扶持为主较好。当然从长远来看,互联网交易不能免税,只是现在出台征税措施时机不对,技术上不成熟,相关法律也不完备,可考虑放在将来的计划中,目前只做些技术上的准备,至少在可见的一段时间内最好不予考虑。如果政府想增加新税以弥补激励社会有效需求而引发的财政赤字,可以通过征收财产税、资源税、环境税等税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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