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李燕
通讯员 顾建国 董燕静
网络公司以网络为媒介发起并组织现场团购,消费者焦先生在团购现场买到的实木地板“变”成了贴面地板。事后焦先生一纸诉状将组织团购的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和销售商奇林木业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购买地板的货款15131元。
昨天,黄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奇林木业公司赔偿焦先生全额货款,“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悉,以网络团购而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在上海尚属首例。 地板安装后出现起壳
2007年2月4日,焦先生因房屋装潢需购买木地板,参加了“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到场签到后,领取了现场发放的宣传册一份,该宣传册上载明奇林木业公司销售的“欧格奇林”木地板是参展的商品之一。焦先生以15131元的总价向公司奇林木业购买了75平方米二翅豆实木地板。但安装后,焦先生却发现地板有起壳现象,自行剖析剩下的地板余料时,竟发现所购的二翅豆实木地板竟是贴面为二翅豆木料。
焦先生认为奇林木业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而“上海热线”作为团购活动的举办方,其法律地位类似于展销会的举办者,参加团购活动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焦先生将奇林木业公司和上海热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货款15131元。
对于原告焦先生购买的该地板的质量问题,“上海热线”未提出异议。“上海热线”称其仅是团购活动的中介组织,起居间作用,其法律地位与展销会的举办者有差异。焦先生是与奇林木业公司进行木地板的买卖交易,若发生损失应向奇林木业公司主张赔偿。此外,焦先生未能提供用于购买地板的团购代用券的主联,不能证明是在“上海热线”举办的团购活动中与奇林木业公司达成订购木地板意向,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请。奇林木业公司未到庭答辩。
消费者获赔1513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与奇林木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且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奇林木业公司销售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损害了焦先生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焦先生已就其主张的事实完成初步举证的责任,而被告“上海热线”未就其反驳意见完成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法院对于焦先生场内交易的主张予以认定“上海热线”是展销会的举办者,在展销会结束后应对原告在展销会期间购买商品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奇林木业追偿。
最后,法院判决齐林木业公司赔偿焦先生购货款15131元,“上海热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