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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是否应刑法伺候

  本报记者操秀英

  “在网络上,没人知道你是一只狗”的年代似乎已远去,现在,只要有人想知道,不仅可以知道网络那头是狗还是猫,还可以查出其产地、品种甚至和家族有关的任何信息。于是,有人担心,哪天我也会被“人肉”?

  “铜须门”、虐猫事件……“人肉搜索”这种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逐渐演变成网络上的“寻人启事”,甚至是“网络通缉”。

  在近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一时间,游走于正义与暴力、道德与法律边缘的“人肉搜索”再次成为舆论焦点。

  焦点一:道德审判能否代替法律?

  “我又没做坏事,怎么会有人搜我?”

  “那些人本来就该被谴责。”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好多网友如此回答,在他们看来,“人肉搜索”无疑是正义的化身。

  “这也是很多人虽然受了伤害,不会站出来寻求法律帮助的原因。”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王海桥说。确实,无论是“虐猫”事件,还是天价理发店,被搜索的人往往处于道德下风。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就失去了行使法律的权力。

  “‘人肉搜索’往往借着行善的名义,追究别人的过错,但他们即使违反道德,并没有犯法,也不意味着他们因此就失去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的权利,”王海桥说,“即使被搜索人有违法行为,也应该诉诸法律机关解决,包括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在内的这些私人信息,一般只有国家公权机关根据需要才能调用,其他人无权未获当事人许可随意传播。”

  在8月份的中国留学生在英国被杀案件中,虽然“人肉搜索”为寻找凶手提供了很大帮助。但与此同时,关于死者的生前信息以及不太适合曝光的隐私都被网友“挖”了出来。随后,负责案件的警官以真实姓名出现在论坛,用中英文回帖表示,除了案件本身信息,其他当事人信息都是次要的。这也意味着即使他人的行为违反道德甚至违法,网友本身对其暴露或攻击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焦点二:“人肉搜索”是否侵权?

  对于用刑法来规范“人肉搜索”的提议,反对者认为,“人肉搜索”和其他的网上搜索一样,只是一种信息收集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对此,北京大学信息法学教授周庆山则认为,人肉搜索有些情况下属于公共利益条件下的社会舆论监督行为,有其积极进步意义。

  但是,使用不当就可能造成侵权,也违反了个人信息自我控制的伦理原则。部分人在不征得同意情况下泄露一些敏感信息,通过网络炒作和渲染,给个人造成精神困扰和骚扰。甚至有些人还发布一些不实信息,给当事人的名誉和未来生活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这种行为和偷拍一样,都是违反个人意愿的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从本质上讲都是违反了知情同意的信息伦理原则。”周庆山说。

  他认为由此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个人人格权的侵害,如对个人名誉或者人格的侮辱诽谤等,二是对个人精神安宁的侵害,如当事人受到骚扰后的不安、恐惧乃至精神打击造成精神抑郁甚至自杀;三是经济权益侵害,包括信用卡被盗、被解职失去工作、被欺诈骗取钱财等。

  焦点三:纳入刑法难点在哪儿?

  难以适用所有公民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将严惩国家机关、电信、交通、教育、医疗、金融等单位工作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如此一来,有人认为以人肉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侵犯个人隐私行为同样不能忽视,且大有扩大蔓延之势。“我觉得挺恐怖的,万一哪天不小心得罪人了,是不是也会被人肉?”很多网友对此担心。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近八成公众认为应该更好地规范人肉搜索。这表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人肉搜索”容易演变成网上暴力的危害。

  “但是要真正用刑法来约束却比较难,”王海桥认为,虽然从法理来说,刑法可以对“人肉搜索”作出规范,但目前来看必要性是个问题。因为刑法是对所有人的保护,但“人肉搜索”虽然涉及面越来越广,毕竟还没有到达所有公民。

  取证困难

  用刑法规范“人肉搜索”的另一个操作难点在于取证。

  王海桥表示,“人肉搜索”主要发生在网上,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且很多人都注册不同ID,混匿于多个论坛,取证非常困难且成本高。因为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即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不会主动参与,而是由被害人或其代理人直接提起诉讼。如果将“人肉搜索”侵犯隐私也规定为这种案件,举证就成为难点。

  因此,他建议更为切实可行的办法是加强网络行业管理,比如在网络管理条例里对“人肉搜索”行为做明确限制等。

  个人信息隐私权无界定

  有人认为,法律责任并不等于刑事责任,完整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现实中,涉及名誉权、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只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不少法律界人士反对将之纳入刑法的理由是,对他人进行造谣、诽谤的,有诽谤罪;对于在网上、网下进行辱骂、骚扰的,有侮辱罪;对于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不需要刑法再来单独规范。

  王海桥认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行为和方式有所不同,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也有轻重程度差异,这就要求国家法律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也有所区别,当“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时,就应该有刑法来规范。

  但是问题随之而来,什么样的后果算严重?这个标准该如何界定?

  周庆山也认为,通过刑法制裁,主要是视造成的后果、主观恶意情况等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在刑法中只有情节严重才可刑事处罚,怎样才算情节严重需要有具体的细则或者司法解释,因此这也是刑法执行上的一个难点。

  他表示,目前在缺乏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通过刑法制裁人肉搜索还比较困难。一般来说,只有明确的侵权和违法行为才可以追究行政和民事责任,并据此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制裁,而我国现在对于个人信息隐私权没有明确的界定的前提下,是很难确定违法性质和危害的后果与责任。

  “在规范网站方面,主要是网络经营者要尽到审查义务。”周庆山说,当然,主要责任是发帖人,但是如果网站明知是谣言或者属于敏感信息,还随意泄露或提供个人隐私的发布服务,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互联网要加强自律,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和网络秩序,增强网络的社会责任,时机成熟时网民也可组建网络NGO进行自我维护;同时,应尽快出台个人隐私法或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基本的法理原则。”周庆山说,“另外,网民在填写个人信息和发表言论时也应该谨慎,有一定自我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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