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女子涉嫌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数额达20万至50万
本报记者戴书伟 通讯员李迎春报道 利用网络进行电子货币传销非法获利数十万元,日前,4名涉案女性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罗湖检察院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2007年5月至2007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经过精心策划,逐级发展被告人李某、肖某、陆某等人为下线进行无店铺经营活动,由先参加者介绍发展后参加者,利用“美国拉斯维加斯金莎集团”网页为幌子,以通过网上投资该公司理财产品便能够获取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其身边同事朋友为下线进行“投资”。
4被告人的经营方式为:投资者每投资8000元人民币,便能在“美国拉斯维加斯金莎集团”网络上设立一个账户,获取账户上折合8000元的电子货币1000个。通过该账户,投资者每天能够在账户上获取日利息折合27美元的电子货币,35个工作日后收回本金,之后还能得到每天13.5美金的电子货币收益,整个投资周期为100个工作日。投资者要将电子货币转化为现金收益,则必须不断发展下线,收取下线交来的投资款后将电子货币转让给下线。同时,投资者还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取佣金,直推方式发展一名下线就可提成10%,发展4至6人后可提成12%,直推7人以上可提成15%,五代以内可提成2%,八代以内可提成1%。在此方式诱惑下,投资者为获取高额回报,纷纷投资加入该经营网络。至案发,4被告人已查清非法经营数额20余万元至50余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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