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屈丽丽
“到明年上半年,伴随着跨境交易与跨境投资争议的大规模到来,PE诉讼可能会出现一个小高潮。”正在撰写“私募股权基金业诉讼风险报告”的白桦告诉记者。
作为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市场部高级主管,白桦做出上述结论的依据有二:首先,经济回落时期是诉讼易发期,与投资行为密切相关的基金业更会首当其冲;其次,国外PE发展经验表明,这一时期往往会有部分纠纷最终必须以诉讼方式解决,例如GP和LP之间的协议条款。
而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蒋勇则认为,在中国特色的背景下,PE的诉讼首先更有可能在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发生。“最大的隐患是投资协议中缺少‘对赌条款’,或‘对赌条款’设计不够完备。”蒋勇说,“这包括在公司利润达到多少的情况下进行分红,什么情况下需要追加投资,什么时候需要赎回股份,什么时候股权将强制转换成债权,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股权的反稀释(为避免管理层对以后投资者销售廉价股票而使之前投资者的股权遭到稀释的一种措施)等等。”
“对赌协议的瑕疵有两方面,即定约和履约,所以协议合同非常重要。”蒋勇说,在内地,早期——甚至包括现在——的私募基金投资项目中,对赌协议普遍存在瑕疵,很多条款的规定并不完善,在经济不景气,国家银根紧缩,企业缺钱的时候,最容易产生争议。此前,蒙牛乳业(2319.HK)与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外资机构签署的“对赌协议”,至今仍被业界公认为“完美协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因“对赌协议”在投资人与被投资人之间产生的争议,往往并不是表现为真正的出资方与项目方的纠纷。更确切地说,由于出资人将钱给了GP,GP又把钱给了基金管理公司,所以,最终的争议表现形式应该是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诉讼。
但也有律师认为,在类似纠纷的三种解决方式(诉讼、仲裁、协商)中,诉讼是下下之选,最理想的解决方式无疑是协商。“至少我不会去做PE的诉讼。”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光远说,“诉讼双方都是精英,连他们都无法解决,诉诸司法后,案件本身就很难。”
马光远的说法,似乎暗示了PE纠纷诉讼解决的冗长与不确定性。而对于数额巨大的基金投资来说,仲裁所需的高额费用,恐怕又是为资金问题所困扰的双方最不愿承担的“痛”。此外,基金管理公司手中项目颇多,诉讼不仅耗时耗力,还可能影响后续投资形象。
另据了解,在上海等地,目前已经出现了被投资方无法达到“对赌协议”要求的案例。目前,经双方协商后被延迟履行“对赌协议”,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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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牛与三家外资金融机构的“对赌协议”
2003年,蒙牛乳业为了获得摩根士丹利、鼎辉投资和英联投资三家外资机构第二轮3523万美元(约合2.9亿元人民币)投资,与三家机构签订了“对赌协议”。双方约定:A.2003年至2006年,蒙牛乳业的业绩复合年增长率不得低于50%,否则公司管理层将输给外方巨额(6000万~7000万股左右)上市公司股份;反之,外方将拿出一部分自己的股份奖励给蒙牛管理层;B.如果蒙牛在协议约定的第一年没有实现年增长率50%,开曼公司及毛里求斯子公司(均为蒙牛的离岸公司)账面上剩余的大笔现金将由外方完全控制,外方将占有蒙牛股份60.4%的绝对控股权,可以随时更换蒙牛的管理层;反之,外方则允许蒙牛国内股东通过金牛和银牛(同为蒙牛的离岸公司)所持有的开曼公司的A类股,以1拆10的比例无偿转换为B类股份。
2005年3月,蒙牛乳业实现惊人业绩增长,外方提前终止对赌协议并如约向蒙牛管理层兑现奖励。但三家外资机构通过在二级市场抛售蒙牛的股份,分三次套现26.125亿港元,接近其总投资额6120万美元的550%。(李晓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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